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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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39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子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