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7290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邱智勝邱怡君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邱智勝住所地在高雄市楠梓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怡君發支付命令,經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證明係案外人(即原債務人) 邱進南 ,案外人邱進南已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死亡,有債權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該債務本應由其配偶及子女共同繼承,而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惟查債務人邱怡君已拋棄繼承,此有110年度司繼字第4684號公告在卷可稽,本件債權人之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