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307號聲請人 蕭麗娜 相對人 魏國 進相對人 魏淑芬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 魏能水 於民國95年9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4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5年10月2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95年9月27日登記在案,詎屆期不為清償。嗣該不動產於105年4月25日、105年7月15日因分割繼承、贈與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土地:土地坐落│├─┬───────────────────┬──────┬───────┤│編││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小港│ 大林 │512│1│ 魏國進 6分之1││││││││魏淑芬6分之1│├─┼───┼────┼────┼─────┼──────┼───────┤│2│高雄│小港│大林│515│366│魏國進6分之1││││││││魏淑芬6分之1│├─┼───┼────┼────┼─────┼──────┼───────┤│3│高雄│小港│大林│519│443│魏國進12分之1││││││││魏淑芬12分之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