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0號原告 楊雅婷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 律師複代理人 張睿方 律師被告良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家蓁 訴訟代理人 秦德進 律師被告 陳正貴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 律師
劉哲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7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3月31日下午5時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請原告就下列第㈠、㈡、㈢、㈣、㈤、㈥點、被告陳正貴就下列第㈢點、被告良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良和公司)就下列第㈡、㈣(前段施工範圍部分)點所列事項於107年4月20日前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寄對造:
㈠原告表示事後承認被告陳正貴於103年12月10日以其名義與
被告良和公司簽立之「工程承攬合約書」,即與被告良和公司成立承攬契約關係,另原告與被告陳正貴亦簽立「工程承攬契約」,則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上開2份契約各自獨立,當事人亦不同,原告先位聲明以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予以請求,理由為何?請求權基礎為何?先位聲明是否有誤?㈡原告與被告良和公司成立「工程承攬合約書」,承攬報酬有
無給付被告良和公司?給付金額若干?原告起訴狀主張已交付如原證12之金額,其中有無包括給付被告良和公司之款項?如有,金額若干?㈢原告與被告陳正貴簽立「工程承攬契約」之項目,是否不包
括房屋主體結構興建工程?如不包括,被告陳正貴承攬之範圍為何?㈣被告良和公司係以包工不包料方式與原告簽立承攬契約,則
被告良和公司包工之施工範圍為何?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中何項目與被告良和公司有關、何項目與被告陳正貴有關?請一一列明並詳述理由。
㈤原告與被告陳正貴、良和公司各自成立承攬契約,被告2人
亦各別承攬不同之工程項目,原告於「契約關係」下卻又備位聲明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予以請求,並就全部損害主張被告2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告請求之項目中包括實際使用之配線材料不符約定、地板磁磚規格不符等),則請就被告2人既已分別負責不同之工程,卻需為全部損害負連帶賠償之理由予以詳述。
㈥原告請求之金額包括依契約被告不應收取之工程款323萬7,7
00元、及受損害修補費用160萬9,719元,上開2大項請求之範圍係各指鑑定報告書所列之何項目、金額?請一一列明並予詳述。又原告請求被告不應收取之工程款323萬7,700元,此與鑑定報告書中請求鑑定之項目及計算基礎有所不同,究為如何主張?原告與被告良和公司係另成立承攬契約關係,原告已給付金額之對象如為被告陳正貴,則上開請求不應收取之工程款與被告良和公司有何關連?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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