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72號原告 葉子嫣 被告 黃俊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1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華澹寧法官陳麗芬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