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世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秩序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42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0年度執聲字第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8年度偵字第14241號被告黃世燇犯妨害秩序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1年6月期滿,所查扣如之警用反光背心1件、帽子(警便帽)1件、S腰帶1組、非制式手槍(不具殺傷力之空氣槍)1支及彈匣3個(詳本署108年度保管字第1746號、槍保字第50號扣押物品清單及卷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8年北市鑑槍第10800號鑑定書),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犯妨害秩序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42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110年9月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上職議字第1818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而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用於本案犯罪,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是我所有,於蝦皮網站上購買的等語【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241號卷(下稱偵卷)第4頁反面、第5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監視畫面截圖可佐(偵卷第15、16、19、25、26頁),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警用反光背心1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保管字第1749號2警用帽子(警便帽)1件3S腰帶(含槍套)1組4非制式手槍(空氣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1支1、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槍保字第50號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華民國108年北市鑑槍字第108008號鑑定書5彈匣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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