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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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2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美月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姓名、住所,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