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32號原告 馮勢棠 被告 龔維智
陳文龍 郭武博 陳官保 莊翠雲金佩瑜張凱維束碧函上列當事人間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0年4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15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