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財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財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財管字第44號聲請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被繼承人 周舫賢 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參照)
(二)聲請人應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詢被繼承人周舫賢(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為列管榮民。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黃世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