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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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18號原告 李有成
李金英 李友建 李新禧 李金美 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 律師
黃伃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瓊珍李金玲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陸萬捌仟玖佰捌拾捌元(原告等占七分之五),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萬玖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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