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80號原告 李秀珏 被告 陳靖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年度訴字第9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江宗祐法官林秉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