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8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家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仕笙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0,6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