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74號原告金樹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聖傑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何志恆 律師 桑銘忠 律師被告 王添安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 律師
何宛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院就被告王添安部分先行辯論終結後,同案追加被告 洪德旺 嗣於111年4月22日到庭所為陳述內容是否屬實,與被告王添安部分亦有相關,故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