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9683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樓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14樓債務人 張瑛玲 債務人 張瑛珍 債務人 張濬承 債務人 張駿杰 債務人 黃和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瑛玲、張瑛珍、張濬承、張駿杰、黃和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張玉輝 之繼承系統表。
二、債務人張瑛玲、張瑛珍、張濬承、張駿杰、黃和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