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7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7329號債權人甲○○債權人丁○○債權人己○○債權人辛○○債權人癸○○債權人子○○債權人卯○○債權人辰○○債權人巳○○債權人午○○債權人未○○債權人亥○○債權人乙○○債權人戊○○
號債權人庚○○債權人戌○○債權人天○○債權人丑○○債權人地○○
13號債權人壬○○債權人丙○○債權人申○○
樓債權人寅○○前列二十三人共同債務人 金雨 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酉○○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雨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元整。
二、債務人金雨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