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8號原告 夏慧欣 被告 王欽銘
李秀玲 王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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