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2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偉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緝字第867號、112年度執聲字第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偉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徒刑部分業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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