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7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謝宜蓁上列被告被訴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8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永安
法官郭世顏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