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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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 侯彥坤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及 陳秀容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經查:
㈠依原告具狀陳報坐落台南市○○區○○段○○○○號遭越界占
用土地面積約為27平方公尺,以上開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1,700元核算,遭占用土地價額約為新臺幣(下同)585,900元,應以此價額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據此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
㈡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6,390元(嗣後經測量實際占用面積,本院得依實際面積再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徵收裁判費),逾期未予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吳鸝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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