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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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87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清宏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原訂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十分之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分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311條規定:「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14日內為之。」是除有正當事由外,均應遵守上述規定,於辯論終結後14日內宣判。
二、經查,被告廖清宏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於民國106年12月16日辯論終結,原訂於同年12月29日宣示判決,惟本院認尚有卷證須調閱參考,為妥適判決及節省被告之訴訟勞費,認有延展宣判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