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6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戶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5號原告 陳為庸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 律師
曾浩維 律師被告金門縣金湖鎮戶政事務所代表人 何福明 (代理主任)訴訟代理人 陳逢源 律師
戴竹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戶政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吳俊螢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