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815號債權人皇后大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英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淑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究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或民國105年7月1日起算,請確定其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