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7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俊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有無請求利息,若有,請陳明正確之請求利率;若無,請更正請求之標的。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