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9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9502號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瀅錡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9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9502號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瀅錡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