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370號聲請人 方秀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立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附表中本票號碼TH386230及TH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370號聲請人 方秀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立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附表中本票號碼TH386230及TH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