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智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0年度執聲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智豪所犯如本院100年訴字第563號判決主文所示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部分,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本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轉讓第三級毒品部分,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3月,並於民國100年3月10日確定,有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