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9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軍 男律師被告穎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被告仕樺有限公司
樓共同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洲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5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