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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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1號上訴人 施火明
陳榮標 被上訴人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李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8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3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9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江如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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