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翁其良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5月21日13時│98年6月1日11時55││││13分許│分許││├───────┼────────┼────────┼────────┤│偵查(自訴)機│士林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7548號│字第2476號││├──┬────┼────────┼────────┼────────┤│最後│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案號│98年度湖簡字第│98年度易字第398│││審││478號│號│││├────┼────────┼────────┼────────┤││判決日期│98.07.16│98.07.31││├──┼────┼────────┼────────┼────────┤│確定│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湖簡字第│98年度易字第398│││││478號│號│││├────┼────────┼────────┼────────┤││判決確定│98.09.04│98.09.10││││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5361號│字第29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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