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重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劉興福 代理人即法定監護人 劉文中 被告 吳書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上易字第2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許永煌法官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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