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1號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但若聲請訴訟救助之民事事件已因裁判終結確定,即無支出訴訟費用之可能,自無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4月30日所為102抗字303號裁定提起抗告,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然上開裁定依法不得再抗告,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即告確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曾部倫法官邱璿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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