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埔補字第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2,841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