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97年度易字第30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052號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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