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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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238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於民國97年11月13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反覆實施竊盜犯嫌之虞,具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之1第1項第5款事由,有予以羈押之必要,爰為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前揭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是其聲請,要無理由,故應予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敏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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