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5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5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聲字第553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就附表所示罪刑宣告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