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9號上訴人 吳奕樺 即億山畜牧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
4年度重訴字第3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743,000元(計算式:13,652,000+10,091,000=23,743,000),應分別徵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221,000元、331,50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9,680元,其餘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一審不足裁判費1,320元(計算式:221,000-219,68
0=1,320)及第二審裁判費331,500元,共計332,820元(計算式:1,320+331,500=332,820),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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