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2號上訴人 顏山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 黃玉霞 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2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35,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