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德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柒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德慶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4年6月30日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1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本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0.4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曾德慶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326號裁定應送觀察、勒戒確定,因被告逃亡而自應執行之日起逾3年未達7年未執行,嗣經通緝逮捕被告到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99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本院聲請許可對被告執行前揭保安處分,本院因認無證據證明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以104年度聲字第144號裁定駁回前開聲請確定,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171號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審認無訛,自可認定。又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前淨重0.187公克,驗餘淨重0.176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檢驗結果,確認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見警卷第1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緝字第171號卷第40頁扣押物品清單、同卷第42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揆諸前開條文規定及說明,屬違禁物,自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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