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三三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三立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煌燦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吳旻靜 律師 范雅涵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日安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二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六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高金枝法官吳光釗法官吳謀焰法官詹文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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