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租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四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慧珠 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 律師
王龍寬 律師 陳威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爾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六號、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五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八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蘇芹英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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