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81號原告 劉永和 被告 黃金松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4年度訴字第3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黃奕超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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