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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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82號原告 柯耀嘉 法定代理人 柯堂宏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被告 張富濠
魯振宇 潘鴻頡 游柄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1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1年
8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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