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板秩字第63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郎鎮忠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11年3月14日以新北警土刑字第1113721148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郎鎮忠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及塑膠袋(內含強力膠)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1年3月11日晚上21時3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前。
(三)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強力膠壹條及塑膠袋(內含強力膠)壹個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及塑膠袋(內含強力膠)壹個,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