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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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邢超倫
林建宏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柒仟柒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