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苗簡字第286號原告 楊一中 被告 許立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被告執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原告否認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存在,兩造就上開本票債權關係之存否既有不明,此等不安之狀態可經由確認判決予以除去,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之債權不存在,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有確認利益,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並不認識被告,兩造間並無任何金錢債務之往來糾紛,
亦無簽發系爭本票予被告,該票據從何而來實屬可疑。再者,系爭本票之到期日記載為民國107年2月28日,然被告未曾於該日向原告提示系爭本票請求付款,卻持該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則系爭本票顯屬偽造。為此,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就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不存在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㈡對被告答辯所為之陳述:伊確實有簽署106年2月21日之協
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系爭本票上之簽名及指印均為伊所親為、金額及發票日亦為伊親自填寫,惟系爭本票及系爭協議書上所載之「許立寬」等文字並非伊所填寫,至於到期日由誰填寫已不負記憶,兩造間並無此筆債權存在,被告應就系爭本票之基礎原因關係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被告則以:兩造間有因系爭協議書所生之新臺幣(下同)50
0萬元債權,系爭本票係原告為擔保該債權而簽發並交付予伊,此有兩造簽名及按捺手印之系爭協議書可證,是原告主張系爭本票為偽造應無理由等語,以資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執有系爭本票,並據以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獲
准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43號民事裁定(見本院卷第19頁)為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若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應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簡上字第17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經查,原告固主張系爭本票上所記載「許立寬」等文字並非
由原告所填寫,亦未將系爭本票交付被告,且兩造間並無債權關係存在云云,然此部分業據被告提出系爭協議書為證(見本院卷第41頁),該協議書即載明:「本人楊一中因本身有婚姻,又介入 謝筠雯 小姐與許立寬身份證Z000000000之感情,並且…,願意簽立本票ch0000000新臺幣伍佰萬元整作為精神賠償,並且在2018年2月底前償還完畢」等語,有前開協議書存卷為憑。觀之系爭協議書所載本票之票號及金額,即為系爭本票,其發票日亦與系爭協議書之簽訂日期一致,故被告所辯:系爭本票係原告為擔保系爭協議書所載債權而簽發並交付予伊等語,應非無稽。再者,原告復自承:系爭本票及系爭協議書上「楊一中」之簽名係由原告所親簽,系爭本票上之指印也是原告親為等語(見本院卷第47頁),則原告陳稱:系爭本票遭偽造云云,自屬無據。
㈣基上,系爭本票係因兩造間所簽立之系爭協議書所生債務而
簽發,且系爭本票亦由原告親自簽名並按捺指印,原告自應負發票人之責。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就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附表:
┌─┬───┬───────┬───────┬──────┬─────┐│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號││(民國)│(民國)│(新臺幣)││├─┼───┼───────┼───────┼──────┼─────┤│1│楊一中│106年2月21日│107年2月28日│5,000,000元│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