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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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81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非財產權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原告請求訴訟救助,經本院113年家救字第000號裁定准予救助,如確定,則原告暫免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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