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109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0973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0號2樓之3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戴安妤
住○○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
室
債 務 人 周昱佑 住基隆市仁愛區復興街41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司執字第13212號債權憑證,聲請查調債務人之商業保險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基隆市○○區○○街00號,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賴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