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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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5號

原告 陳美伶

被告錦芳食品有限公司(錦芳油飯)

法定代理人 邱程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迪群

法官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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