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277號債權人 陳弘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源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 李松蕓 請求之依據(依調解申請書所載,李松蕓僅為源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債務人源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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