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225號聲請人 易東明 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林修平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固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所明定。惟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司法院秘書長103年7月16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30017997號函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107年度家財訴字第19號、107年度家親聲字第379號案件民國108年8月20日開庭錄音光碟,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事由,於法未合,且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基於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權、圓融處理家庭相關糾紛等意旨,本件聲請亦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華倫